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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538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李玉珍与赵鹏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珍,赵鹏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5388号原告李玉珍,女,1971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委托代理人林美伶,天津明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鹏,男,1980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济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玉珍与被告赵鹏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李玉珍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玉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风利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李 颖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