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围执字第8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执行人赵军与王永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5)围执字第823-1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军,王永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围执字第823-1号申请执行人赵军。被执行人王永国。关于申请执行人赵军与王永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围民初字第11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我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提出撤销执行的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围民初字第11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窦永海审 判 员 赵云山代理审判员 郑国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李岩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