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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围执字第8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执行人赵军与王永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5)围执字第823-1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军,王永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围执字第823-1号申请执行人赵军。被执行人王永国。关于申请执行人赵军与王永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围民初字第11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我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提出撤销执行的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围民初字第11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窦永海审 判 员  赵云山代理审判员  郑国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李岩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