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大英执字第360-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四川大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以木、邓修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大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以木,邓修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大英执字第360-2号申请执行人四川大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王以木,男,生于1957年7月25日,汉族,四川省大英县人,居民。被执行人邓修艳,女,生于1956年7月14日,汉族,四川省大英县人,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大英民初字第236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7月31日向被执行人王以木、邓修艳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当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王以木、邓修艳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2015年4月22日本院以(2015)大英执保字第13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邓修艳所有并位于大英县河边镇星花街的房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邓修艳所有并位于大英县河边镇星花街的房屋。拍卖成交价款用于支付执行标的款。本裁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 杰审判员 张宗建审判员 杨期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杨忠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