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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陈民初字第42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额尔敦陶格陶与肖淑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额尔敦陶格陶,肖淑荣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陈民初字第426号原告额尔敦陶格陶,男,蒙古族,牧民,现住内蒙古陈巴尔虎旗。被告肖淑荣,女,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陈巴尔虎旗。本院在审理原告额尔敦陶格陶与被告肖淑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原告额尔敦陶格陶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额尔敦陶格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额尔敦陶格陶负担。审判员  陈晓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沃 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