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163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程旺现、游泽华与章斌、彭启华占有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旺现,游泽华,章斌,彭启华
案由
占有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1637号原告程旺现,男,1953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原告游泽华,男,1977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以上俩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毛建熙、郭汉斌,福建怀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章斌,男,1989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被告彭启华,男,1982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旺现、游泽华与被告章斌、彭启华占有保护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被告章斌表示其未阻挠原告建造房屋为由,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且系原告自愿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程旺现、游泽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程旺现、游泽华负担。审判员 叶晓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郑 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