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安民初字第163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程旺现、游泽华与章斌、彭启华占有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旺现,游泽华,章斌,彭启华

案由

占有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1637号原告程旺现,男,1953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原告游泽华,男,1977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以上俩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毛建熙、郭汉斌,福建怀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章斌,男,1989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被告彭启华,男,1982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旺现、游泽华与被告章斌、彭启华占有保护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被告章斌表示其未阻挠原告建造房屋为由,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且系原告自愿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程旺现、游泽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程旺现、游泽华负担。审判员  叶晓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郑 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