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港民初字第0094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连云港芊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汪海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云港芊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汪海滨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港民初字第00943号原告连云港芊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宋跳高新区民营园1号。法定代表人刘德文,经理。委托代理人杜申甫,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汪海滨,无固定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连云港芊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汪海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连云港芊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连云港芊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已交纳)。审判员  李正宁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韦 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