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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民一初字第02595-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刘召庆与马亮、李殿红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一初字第02595-1号原告:刘召庆,男,1992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委托代理人:魏兴,安徽相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亮,男,1987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被告:李殿红,男,1964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被告:宋新中,男,194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本院于2015年7月8立案受理了原告刘召庆诉马亮、李殿红、宋新中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由本院代理审判员马治国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认为,由于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洪永久代理审判员  马治国人民陪审员  吴永兴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高曼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