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韩民初字第0068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樊春来与杨韩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春来,杨韩芳,刘丽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韩民初字第00688号原告樊春来,男,汉族,初中文化。被告杨韩芳,女,汉族,初中文化。被告刘丽侠,女,生于1976年10月25日,汉族,高中文化,系韩城市板桥镇人。本院在审理樊春来诉杨韩芳、刘丽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樊春来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春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樊春来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春妮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党 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