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更民二初字第00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于生财诉邓宪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生财,邓宪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更民二初字第00041号原告于生财,男,1951年5月10日生,满族,农民。被告邓宪福,男,1960年7月2日生,满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于生财与被告邓宪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于生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春利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孙 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