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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内民初字第21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马英彪、马鹏与杨林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英彪,马鹏,杨林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内民初字第219号原告马英彪,男,回族,农民。原告马鹏,男,回族,农民。二原告委托代理人郭春栋,甘肃实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林,男,汉族,农民。原告马英彪、马鹏诉被告杨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期间,二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英彪、马鹏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英彪、马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马英彪、马鹏负担。审判员  徐元学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朱 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