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内民初字第21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马英彪、马鹏与杨林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英彪,马鹏,杨林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内民初字第219号原告马英彪,男,回族,农民。原告马鹏,男,回族,农民。二原告委托代理人郭春栋,甘肃实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林,男,汉族,农民。原告马英彪、马鹏诉被告杨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期间,二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英彪、马鹏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英彪、马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马英彪、马鹏负担。审判员 徐元学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朱 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