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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赣民二终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8-10

案件名称

九江市鑫辉建材有限公司与龙达(江西)差别化化学纤维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龙达(江西)差别化化学纤维有限公司,九江市鑫辉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赣民二终字第8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龙达(江西)差别化化学纤维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湖口县金沙湾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卢牛根,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曹澄清,江西赣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端方,江西赣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九江市鑫辉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瑞昌市武蛟乡小月村。法定代表人徐增云,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龙达(江西)差别化化学纤维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九江市鑫辉建材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九中民二初字第1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龙达(江西)差别化化学纤维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龙达(江西)差别化化学纤维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及《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龙达(江西)差别化化学纤维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469.5元,减半收取2235元,由上诉人龙达(江西)差别化化学纤维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建艳审 判 员  肖玉华代理审判员  汪娣娣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蔡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