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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五峰民初字第00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车某某诉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车某某,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五峰民初字第00101号原告车某某,女,1985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林,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天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授权代理。被告彭某某,男,1982年7月2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车某某诉被告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车某某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车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00元,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车某某负担。审判长  乔光海审判员  叶正祥审判员  薛继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敬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