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泾执字第00170-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陕西源鑫物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陕西泾阳恒盛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源鑫物资有限公司,陕西泾阳恒盛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泾执字第00170-2号申请执行人陕西源鑫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海龙,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军生,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陕西泾阳恒盛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辉,该公司经理。陕西源鑫物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陕西泾阳恒盛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依据泾阳县人民法院(2015)泾民初字第00249号民事调解书,陕西泾阳恒盛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支付陕西源鑫物资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20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44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陕西泾阳恒盛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在咸阳宝石钢管钢绳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进行了冻结,提取。且申请人已领取了案件款。鉴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泾执字第00170号执行案件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剑斌审 判 员 赵卫斌代理审判员 胡立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藏 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