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民二初字第39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章县支行与吕运国、黄伟丽、彭玉章、曾庆香、彭有太、彭泽明金融借款及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章县支行,吕运国,黄伟丽,彭玉章,曾庆香,彭有太,彭泽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民二初字第39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章县支行。法定代表人何如良,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廖增贵,男,1965年1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吕运国,男,1974年2月23日出生,汉族。被告黄伟丽,女,1981年1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彭玉章,男,1973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曾庆香,女,1976年6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彭有太,男,1968年7月24日出生,汉族。被告彭泽明,男,1991年10月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章县支行与被告吕运国、黄伟丽、彭玉章、曾庆香、彭有太、彭泽明金融借款及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章县支行于2015年7月10日以被告吕运国已清偿完毕借款本息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章县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章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章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卢 磊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谭宁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