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营民初字第195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营山县土地统征储备开发整理中心与向于东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营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营民初字第1956号原告营山县土地统征储备开发整理中心。法定代表人唐小刚,副主任。被告向于东。原告营山县土地统征储备开发整理中心诉被告向于东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日受理后,在开庭审理前,因原告营山县土地统征储备开发整理中心与被告向于东进行了调解,并签订了协议书,原告的诉讼目的已经达到。原告营山县土地统征储备开发整理中心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营山县土地统征储备开发整理中心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营山县土地统征储备开发整理中心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营山县土地统征储备开发整理中心负担。审判长 刘永忠审判员 李欣键审判员 唐洪国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熊宛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