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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牡民终字第30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武英因与吴钧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武英,吴钧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牡民终字第3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武英,男,1963年5月26日出生,汉族,牡丹江实业电力集团多种经营公司经理,住所地牡丹江市。委托代理人车凤生,黑龙江九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钧,男,1971年3月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东宁县。委托代理人范若平,黑龙江东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武英因与被上诉人吴钧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东宁县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3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上诉人武英的委托代理人车凤生、被上诉人吴钧及其委托代理人范若平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黑龙江省东宁县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37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黑龙江省东宁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退还上诉人武英。审 判 长  郑春梅代理审判员  李先平代理审判员  李慧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李莎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