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潍城执字第94-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王祥玉与胥洪伟、武青玲等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祥玉,胥洪伟,武青玲,潍坊市兴旺达经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潍城执字第94-2号申请执行人:王祥玉。被执行人:胥洪伟。被执行人:武青玲。被执行人:潍坊市兴旺达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潍城区仓南街48号。本院于2015年1月29日作出(2015)潍城执字第94-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胥洪伟名下的在齐鲁证券潍坊东风西街营业部开户的深市账号01×××84,股票名称创智5,代码400059,数量77380,市值362138.40元的股权。现因申请执行人提出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胥洪伟名下的在齐鲁证券潍坊东风西街营业部开户的深市账号01×××84,股票名称创智5,代码400059,数量77380,市值362138.40元的股权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芃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志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