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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蒙民一初字第02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刘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蒙民一初字第02132号原告:刘某,女,汉族,1966年6月17日出生,住江苏省南京市。被告:陈某某,男,汉族,1958年3月19日出生,住安徽省蒙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素云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慧慧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