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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郑刑执字第95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侯良山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侯良山

案由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郑刑执字第954号罪犯侯良山,男,1972年2月11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商丘市人,小学肄业。2000年10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现在郑州市监狱服刑。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20日作出(2012)商睢区刑初字第124号刑事判决,认定侯良山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自2011年11月25日起至2016年5月24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8月3日交付郑州市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郑州市监狱以罪犯侯良山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1年11月23日晚上22时许,侯良山、谢时涛预谋后携带工具到商丘市睢阳区闫集乡楚庙村委会通信机站内,盗割天馈线,造成网间通信严重障碍达19小时45分钟。该犯系共同犯罪;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罪犯侯良山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2月获得表扬;2014年8月获得表扬;2015年1月获得表扬;2013年9月获得记功。郑州市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侯良山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侯良山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15年9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 进审 判 员  张永增人民陪审员  韩 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袁 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