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民初字第22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张大伟与李晓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大伟,李晓影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民初字第220号原告:张大伟,住长春市宽城区。委托代理人:孟宪臣,吉林泰绅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晓影,住长春市二道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大伟诉被告李晓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在送达期间,原告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大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王世坚人民陪审员 胡成威人民陪审员 孙庆林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王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