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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民初字第22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张大伟与李晓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大伟,李晓影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民初字第220号原告:张大伟,住长春市宽城区。委托代理人:孟宪臣,吉林泰绅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晓影,住长春市二道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大伟诉被告李晓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在送达期间,原告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大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王世坚人民陪审员  胡成威人民陪审员  孙庆林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王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