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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无民二初字第00337-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安徽德源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与山东固德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德源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固德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无民二初字第00337-1号原告:安徽德源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法定代表人:汤代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松,无为县高沟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山东固德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法定代表人:翟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秀征,山东鲁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德源电缆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固德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山东固德化工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该公司认为本案买卖合同的履行地和被告所在地均在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本案应由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2012年10月20日,安徽德源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与山东固德化工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编号为AHDY1020号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其中双方约定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为按合同法执行;2012年11月12日和2012年11月23日,双方在原合同的基础上又签订了追加供销合同,合同编号仍为AHDY1020号,并约定未尽事宜,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由原告向所在地法院诉讼解决。上述二公司在合同中约定了解决争议的方法,由原告向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属协议管辖,且该协议管辖未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因而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另安徽德源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高沟工业区,并于2015年5月18日以原告的身份向无为县人民法院起诉。综上,山东固德化工有限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山东固德化工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古俊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彭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