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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绍民终字第1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杭州钱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叶永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叶永初,杭州钱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绍民终字第111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叶永初。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钱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宪章。上诉人叶永初因与被上诉人杭州钱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合同服务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2015)绍嵊民初字第12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经查,上诉人叶永初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艳审 判 员  楼晓东代理审判员  王 翠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陈赛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