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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肥西民一初字第0166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李某与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01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张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肥西民一初字第01669号原告李某,女,1980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被告张某,女,197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原告李某诉被告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2日立案受理,由审判员赵久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李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诉称:2013年4月30日,被告弟弟张伍扣因资金周转困难找到被告,被告向原告借款20800元,用于清偿其弟的款项。原告出借现金20800元给被告,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据,双方约定同年5月底还清。借款期限届满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20800元。原告李某针对其诉讼请求及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提供如下证据:证据一、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主体适格;证据二、被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告主体适格;证据三、借条原件一张,证明原告借款给被告的事实。被告张某未到庭未对原告李某所举证据发表质证意见。经审查,结合案情及证据内容,本院对原告所举证据的证明效力均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被告张某于2013年4月30日向原告李某借款20800元使用,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金额共计为20800元,约定同年5月底还清。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李某主张被告张某应归还欠款20800元,有被告出具的借条为证,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归还原告李某208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0元,减半收取160元,由被告张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久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赵 鹏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