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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和民一初字第053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王一×、王二×等与王五×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一×,王二×,王三×,王四×,王五×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和民一初字第0537号原告王一×。委托代理人陈文彬,天津市和平区体育馆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王二×。原告王三×。原告王四×。被告王五×。委托代理人庞××。委托代理人刘静,天津媛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一×、王二×、王三×、王四×与被告王五×继承纠纷一案,原告王一×、王二×、王三×、王四×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一×、王二×、王三×、王四×撤回起诉。本案诉讼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凯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宋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