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和民一初字第053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王一×、王二×等与王五×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一×,王二×,王三×,王四×,王五×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和民一初字第0537号原告王一×。委托代理人陈文彬,天津市和平区体育馆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王二×。原告王三×。原告王四×。被告王五×。委托代理人庞××。委托代理人刘静,天津媛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一×、王二×、王三×、王四×与被告王五×继承纠纷一案,原告王一×、王二×、王三×、王四×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一×、王二×、王三×、王四×撤回起诉。本案诉讼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凯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宋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