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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执字第0070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西安市出租汽车总公司第一公司与张怀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市出租汽车总公司第一公司,张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00700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出租汽车总公司第一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长缨路105号。组织机构代码:92060228-2。负责人闫喜龙,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张怀,男,1976年9月19日出生,汉族。西安市出租汽车总公司第一公司与张怀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西中民三终字第006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西安市出租汽车总公司第一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怀履行生效判决义务。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怀控制着陕AUXX**号出租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依法查封、扣押陕AUXX**号出租车。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康建平审 判 员  王 虹代理审判员  米志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杨冰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