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冷民初字第157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原告熊庚喜与被告永州市潇湘公园管理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庚喜,永州市潇湘公园管理所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冷民初字第1579号原告熊庚喜,男,1952年3月27日出生,汉族。被告永州市潇湘公园管理所。法定代表人钟建国,该管理所主任。原告熊庚喜与被告永州市潇湘公园管理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熊庚喜诉称,1993年2月15日,原、被告签订《基建承包协议》,原告拨5万元为合同履行押金,工程完工后,被告没有按期支付工程款,后经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工程款后,拖欠2万元的押金款未付,2012年7月13日经法院执行,原告才收到该押金款,时间长达20年。故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合同押金款的滞纳金7.089万元。经审理查明:1993年2月15日,湖南冷水滩市经济开发区建筑公司与被告签订《基建承包协议》,原告熊庚喜作为代表在合同上签名。本院认为,本案《基建承包协议》的签订双方为湖南冷水滩市经济开发区建筑公司和被告。原告熊庚喜作为湖南冷水滩市经济开发区建筑公司的代表在合同上签名,原告与本案无直接利害关系,原告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熊庚喜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谭胡林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尹 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