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金永商初字第232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浙江省金华市化工轻工有限公司与浙江荣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省金华市化工轻工有限公司,浙江荣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永商初字第2320号原告:浙江省金华市化工轻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黎颖。被告:浙江荣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冬秋。本院于2015年6月11日受理原告浙江省金华市化工轻工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荣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审理中,原告浙江省金华市化工轻工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省金华市化工轻工有限��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73元,由原告浙江省金华市化工轻工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悠悠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代书 记员  陈琍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