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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甘商初字第17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李世军孙国良、邱瑞山、曲金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甘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世军,孙国良,邱瑞山,曲金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商初字第174号原告李世军,男。被告孙国良,男。被告邱瑞山,男。被告曲金侠,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世军诉被告孙国良、邱瑞山、曲金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世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68.00元,减半收取1534.00元,由原告负担。审��长谷秀琴代理审判员 腾 飞人民陪审员 李德顺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陈 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