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谯民一初字第0270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张某与石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石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谯民一初字第02705号原告张某,女,1980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石某,男,1974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石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负审判员 王灿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董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