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辉民初字第278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韩香与李爱军、焦作三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香,李爱军,焦作三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侯振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辉民初字第2786号原告韩香,农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郭卫平,河南正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爱军,男,汉族,1972年7月27日生,住辉县市吴村镇新安屯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涛,系河南舒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焦作三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太行路50号。法定代表人刘建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金哲,该公司职工。第三人侯振海。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平一方,河南正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韩香诉被告李爱军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原告韩香撤回对被告李爱军、焦作三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侯振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翟同造审 判 员 王润赓人民陪审员 朱明利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周延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