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秦开民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4-19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分行与秦皇岛永达鸿业商贸有限公司、河北鼎泰恒担保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分行,秦皇岛永达鸿业商贸有限公司,河北鼎泰恒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秦开民保字第13号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分行,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迎宾路157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法定代表人王成,行长。被申请人秦皇岛永达鸿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淮河道1号综合楼五层右侧,组织机构代码证号××。法定代表人苗满成,该公司执行董事。被申请人河北鼎泰恒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南小街10号中信大厦12A,组织机构代码证号××。法定代表人张泽尧,该公司执行董事。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分行因与被申请人秦皇岛永达鸿业商贸有限公��、河北鼎泰恒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案,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秦皇岛永达鸿业商贸有限公司、河北鼎泰恒担保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870万元的财产进行诉前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依法提供了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秦皇岛永达鸿业商贸有限公司、河北鼎泰恒担保有限公司870万元的存款;如存款不足,查封、扣押其它等额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审判员 梁桂霞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 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