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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曲民初字第116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李某与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曲民初字第1167号原告李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彭建英,曲阳县恒州曙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段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庞军兴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孟杨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