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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诸执字第0085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高艳、王为青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艳,王为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诸执字第00855号申请执行人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密州路43号。法定代表人王学伟,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高艳。被执行人王为青。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额为310675.55元,尚未执行标的额为310675.55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多次采取调查手段,并穷尽了对被执行人有关财产状况的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下落不明,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宋国庆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执行员  王金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