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介刑初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赵某某妨害公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介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介休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介刑初字第93号公诉机关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某,男,2015年3月16日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被介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4日经介休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3月25日被介休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介休市看守所。介休市人民检察院以介检公诉刑诉(2015)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介休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武宏源、刘丽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介休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某某在介休市公安局民警执行公务期间,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民警依法执行职务,并将民警打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构成妨害公务罪,并当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被告人赵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且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15日19时06分许,介休市公安局三佳派出所接该局110指挥中心指令:介休市三佳乡温村有人因换门窗发生纠纷,要求处警。该所接警后指派民警郭某某、李某某进行处警,二人于当日19时40分到达被告人赵某某的家中。民警李某某在对报案人马某某询问后了解到:被告人赵某某于当天下午与报案人马某某因调换铝合金门窗发生纠纷,双方在被告人赵某某家发生争吵后,该赵将马某某夫妻二人反锁在其院内,自己离去,马某某遂打电话报警。二民警赶到现场时,被告人赵某某已回到院内,民警郭某某、李某某向被告人赵某某表明身份后,因涉案金额不大进行劝解,让其与报案人协商处理。被告人赵某某酒后情绪激动,拒不与报案人协商,民警准备将其依法口头传唤至派出所进行调查,被告人赵某某拒不配合,且态度恶劣,对二民警进行辱骂,并将民警往其院外撵赶,还要锁大门。后被告人赵某某的哥哥和侄子也来到其家中,在了解情况后对其进行劝说,被告人赵某某仍不听劝,并与其哥哥、侄子厮打起来。民警李某某上前劝阻时,被告人赵某某抬脚便朝民警李某某裆部蹬了一脚,将其踹倒在地,并对民警李某某不停辱骂、言语威胁,之后离开现场。后民警李某某经介休市三佳乡整骨专科医院诊断为会阴部软组织损伤。案发后,李某某对被告人赵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以上为本案事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下列证据予以证实,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一、书证1、介休市公安局出具的证明材料,证实:郭某某警号为03XXXX,为该局正式在编公务员,现就职于三佳派出所;李某某为该局下属事业单位工人,现就职于三佳派出所。2、郭某某、李某某工作证复印件。3、郭某某出具的处警经过,证实:2015年3月15日19时15分,该所接110指令称:温村有人因换门窗发生纠纷,要求出警。接警后,其和民警李某某立即驾驶晋KXX**警的警车赶往现场。到达现场后,报警人马某某称因为一个旧窗户和温村的赵某某(小名三旦)发生纠纷。其和民警李某某劝赵某某,他不但不听劝还破口大骂出警民警。期间,赵某某两次从地上拿起砖头扬言要捣烂民警的头,并抢走民警李某某的出警手电筒,还要捣烂。其见情况不妙就将现场情况向所长侯某某做了汇报,请求支援。在等待救援的过程中,赵某某的哥哥赵某A和侄子赵某也来到了现场。赵某某拿起一根铁管,扬言谁要拿走他院子里的东西就捣烂谁的脑袋。赵某A父子二人劝赵某某,他不听劝,后和赵某A父子撕扯在一起。民警李某某看到此情况怕出意外上前劝阻并呵斥赵某A父子不要打赵某某。这时,赵某某突然抬脚朝民警李某某的裆部踢了一脚。当时民警李某某蹲在地上无法起身。增援民警此时到了现场,赵某某趁机逃离了现场。4、李某某出具的处警经过,证实:2015年3月15日19时15分,该所接110指令称:温村有人因换门窗发生纠纷,要求出警。接警后,其和带班的副所长郭某某立即驾驶晋KXX**警的警车赶往现场。到达现场后,报警人马某某称因为一个旧窗户和温村的赵某某(小名三旦)发生纠纷。其劝赵某某,他不但不听劝还破口大骂我。期间,赵某某两次从地上拿起砖头扬言要捣烂民警的头,并抢走其的出警手电筒,还要捣烂。其见情况不妙就将现场情况向所长侯某某做了汇报,请求支援。在等待救援的过程中,赵某某的哥哥赵某A和侄子赵某也来到了现场。赵某某拿起一根铁管,扬言谁要拿走他院子里的东西就捣烂谁的脑袋。赵某A父子二人劝赵某某,他不听劝,后和赵某A父子撕扯在一起。其看到此情况就上前劝阻并呵斥赵某A父子不要打赵某某。这时,赵某某突然抬脚朝其的裆部踢了过来。当时其汗水直流,蹲在地上无法起身。增援民警到了现场,赵某某趁机逃离了现场。其感觉生殖器疼的厉害就去三佳整骨医院治疗。5、李某某医疗诊断证明书,临床诊断:李某某为会阴部软组织损伤。6、110接处警情况登记表,证实:2015年3月15日19点左右,有人报案称温村有人偷了他的东西,还要打他。7、范某某的报案材料,证实:2015年3月15日,家住三佳乡温村的赵某某在其的商店内偷了一个旧铝合金窗户,价值100元左右,特此报案。8、赵某某常住人口信息,证实:赵某某的身份情况。二、证人证言1、米某某的证言,该述称:2015年3月15日下午17时许,我从城内老爷庙干完活回到家,19时许来了一个40来岁的男人,当时我丈夫赵某某也在家。对方和赵某某因为一个旧门窗闹了起来,我了解到是因为我丈夫在个体户处换了一个旧门窗,他说我丈夫偷了他的一个小门窗。我丈夫脾气大,且大喊叫,对方就报了警。我公婆听到吵闹声也来劝赵某某,他不听劝。后来警察来了,了解情况后也劝他,他也不听。这时我丈夫的哥哥和侄儿来了也劝他,他不听。赵某上前制止赵某某时他们动起手来,在场民警上前制止,不让他们闹。结果被我丈夫一脚踢在了腿之间的部位,警察当时痛的蹲在地上,然后家人劝赵某某出了家门走了。2、马某某的证言,该述称:2015年3月15日下午5点多的时候,我回到我的铺子后看见少了个铝合金窗户,我老婆说那个窗户没有卖出去,不过温村的赵某某来过。于是,我们就赶快往温村走。到了温村,我们和赵某某的老婆一起去了他的新家,正好看见他拿着那个铝合金窗户往院子里走。我问赵某某为什么偷我家的窗户,他说窗户是他在宋古村买的。我打了110报警电话,他把我们锁在他家院子里,后来他老婆给我们开了门,之后公安局的民警就开着警车来了。赵某某不配合公安人员,而且还骂公安人员。后来他哥哥二旦过来后劝说他,他不但不承认还和二旦闹起来了。公安人员上前劝解时,赵某某就朝一位民警的裆部踢了一脚,当时民警就坐在地上了。3、范某某的证言,该述称:我和老公马某某在介休市城关乡石河村东面公路旁经营一家新旧门窗店。2015年3月15日16时30分许,温村的赵某某骑摩托车来到我们店说他和我老公说好了,今天来换一个塑钢窗户。我老公和我说过这个事,我就让他挑,后来他挑中一个旧的塑钢窗户,又和我说贴10块钱再换一个铝合金窗户,我不同意。他就拿上换好的塑钢窗户往摩托车上绑,我进了屋里。后来我出来看时,发现被赵某某看中的铝合金窗户少了一个,我就怀疑是他偷走了。我把这事告诉了我老公,我老公知道赵某某家在哪,我们就去他家看看是不是他偷了我们的窗户。19时许,我们和赵某某的老婆相跟上去他家的新院找他。一进院,我们就发现被盗的铝合金窗户靠在他家院子里的房墙上,然后我丈夫和赵某某就吵起来了,他还要打我丈夫。赵某某把我们锁在了他家院子里,我丈夫就报了警。过了一会儿,派出所民警来了,赵某某的父亲和他老婆劝我们说让我们拿走窗户,不用麻烦派出所民警了。这时赵某某回来说不让我们拿走,还辱骂民警。直到支援民警赶来时,他就趁机跑了。我没看见赵某某打民警。4、赵某的证言,该述称:我和我爸回家时路过我三叔(即赵某某)家,看见他家门口停着一辆警车,我们就进去了,了解了一下是因为旧窗户的事情发生了纠纷,派出所民警正在调查。我劝我三叔让他把那个旧窗户给了人家,他不听,和我发生了争执。派出所民警制止的时候,我三叔情绪激动,辱骂现场的民警。我劝阻我三叔,他还是不听。正在这时,派出所的民警手捂着裆部蹲在地上,说被我三叔踢了一脚,还打电话请求支援,我三叔就走了。过了一会,支援的民警也赶到现场了。5、赵某A的证言,该述称:2015年3月15日晚上8点左右的时候,我在村里逛的时候看见我三弟(即赵某某)家门口停着一辆警车,我就进去看了,问我三弟怎么回事。我三弟说他在石河村调了窗户,现在那个石河村的找过来了,不愿意调了。我就劝说他人家不愿意就还给人家吧,他不听我的,还告诉我不用管。我就出了家门和那个石河村家商量怎么解决这件事,至于院子里发生了什么,我就不知道了。三、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该述称:前几天我和石河村一个卖门窗的男的说好调换一下我家的门窗,15号下午六点多钟我去了他家。当时他老婆在家,我和他老婆换了一个长1.7米,宽0.6米的塑钢门窗,还有一个0.5米乘10.5米的铝合金小门窗,之后我就回家了。回家后差不多半个小时,那个卖门窗的男的和他老婆来我家说我偷了他家的小门窗,其实我是和他老婆说好的,然后我们就吵起来了,后我把他们锁在了我家里。派出所民警来了我家后,民警劝我,我就骂开民警,民警拿手电照了一下我,我说要捣烂他的手电。我拿了半块砖头,民警说我要捣他,我根本没那个意思,接着我把砖头放在了我院子里的沙上。我二哥和他儿子也过来了,我们不知道因为什么也闹了起来,那个民警过来拉架,我就朝他裆部踢了一脚,踢了之后还骂他来,我觉得做的不对,就跑了。四、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执法记录仪录像,证实:案发现场时的情况。被告人赵某某当庭提交了李某某出具的谅解书一份,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在公安局民警执行公务期间,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民警依法执行职务,并将民警打伤,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的犯罪事实属实,适用法律正确,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赵某某在归案后及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6日起至2015年9月1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常 娥人民陪审员 李向农人民陪审员 赵克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武 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