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贾塔民诉保字第0022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曹杰与章连夫、祝华借款合同纠纷、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等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曹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贾塔民诉保字第00228号申请人曹杰。被申请人章连夫。被申请人祝华。申请人曹杰以被申请人章连夫、祝华未偿还借款为由,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因情况紧急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章连夫、祝华所有的价值2万元的财产。案外人周玲自愿为曹杰的诉前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曹杰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章连夫、祝华所有的价值2万元的财产。二、查封案外人周玲所有的位于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景芳五区39幢201室房屋一套(房产证号:杭房权证江更字第××号)。保全费220元,由败诉方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绪浩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刘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