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法执字第71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1-30
案件名称
南昌范与中交隧道工程局有限公司、长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昌范,中交隧道工程局有限公司,长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朝法执字第710号申请执行人南昌范,男,住长春市朝阳区被执行人中交隧道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李亚武,董事长。被执行人长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任朱永坚,主任。本院在执行南昌范与被执行人中交隧道工程局有限公司、长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中交隧道工程局有限公司自动履行(2014)朝民初字第109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南昌范已收到执行款47,515.28元,申请执行人南昌范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2014)朝民初字第109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 健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佳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