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津执字第460-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衡平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成都益农活性肥料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津执字第460-2号申请执行人衡平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朱佐义,董事长。被执行人成都益农活性肥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传炳,董事长。第三人孙宝成。本院于2006年4月6日登记受理衡平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成都益农活性肥料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57万元,执行费8020元。申请人衡平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于2008年12月16日名称变更为中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由于被执行人成都益农活性肥料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本案的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成都益农活性肥料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新津县五津镇镇五津中路*号*层的房屋(权证号:*******),现本院依法评估、拍卖该房屋,根据房地一体原则,评估、拍卖房产,将一并处理该块土地,该土地所有权属第三人孙宝成所有,现第三人孙宝成同意土地与房屋一并处置。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一款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追加第三人孙宝成为申请执行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利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何 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