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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上徐民初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江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徐民初字第51号原告:江某某,女,汉族,万载县人。被告:陈某某,男,汉族,上高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江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江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江某某负担。审判员 严 正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晏勇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