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上徐民初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江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徐民初字第51号原告:江某某,女,汉族,万载县人。被告:陈某某,男,汉族,上高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江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江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江某某负担。审判员 严 正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晏勇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