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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运盐立保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王硝与山西喜洋洋新能源有限公司申请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硝,山西喜洋洋新能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运盐立保字第64号申请人王硝(曾用名王晓),男,1984年6月6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山西喜洋洋新能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聂寅虎。申请人王硝与被申请人山西喜洋洋新能源有限公司申请诉前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XXX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王硝以其所有的晋MX**神行者小型越野客车提供担保;担保人刘运珍以其银行存款XXX元、担保人付换香以其银行存款XXX元、担保人李军峰、王琳以其所有的位于运城经济开发区香格里拉沁水雅居XXX号房屋、担保人叶再法以其所有的晋MX**腾龙小型越野客车、担保人王永功以其所有的晋MX**凯迪拉克小型越野客车分别为申请人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王硝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山西喜洋洋新能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XXX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申请人王硝(曾用名王晓)所有的晋MX**神行者小型越野客车;三、冻结担保人刘运珍银行存款XXX元;四、冻结担保人付换香银行存款XXX元;五、查封担保人李军峰、王琳所有的位于运城经济开发区香格里拉沁水雅居XXX号房屋;六、查封担保人叶再法所有的晋MX**腾龙小型越野客车;七、查封担保人王永功所有的晋MX**凯迪拉克小型越野客车。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民事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措施。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毋春梅代理审判员  丁 洁代理审判员  姚国强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费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