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揭东法刑初字第25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黄洁伟贩卖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揭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洁伟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揭东法刑初字第253号公诉机关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洁伟,男,1978年9月11日出生于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揭阳市榕城区。因涉嫌犯罪于2014年12月8日被讯问,同月11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14日被逮捕。现押于揭阳市揭东区看守所。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检察院以揭东检公诉刑诉(2015)2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洁伟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廖俊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洁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2月6日21时许,公安机关在揭阳市蓝城区林某甲家里抓获被告人黄洁伟,现场从黄洁伟身上查获4包白色晶状物(重10.47克),经鉴定,上述白色晶状物检出甲基苯丙胺(冰毒)成分。经进一步查明,2014年12月3日20时许,被告人黄洁伟在揭阳市区揭阳楼附近1公路贩卖200元(重约0.3克)的冰毒给吸毒人员江某甲。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证人的证言,现场勘查材料,辨认笔录及照片,物证、书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洁伟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不满50克,应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被告人黄洁伟辩称现场扣押的毒品是用于自己吸食。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3日20时许,被告人黄洁伟在揭阳市区揭阳楼附近1公路贩卖0.3克冰毒给吸毒人员江某甲,交易毒资人民币200元。2014年12月6日21时许,公安机关在揭阳市蓝城区林某甲家里抓获涉嫌吸毒的被告人黄洁伟,现场从黄洁伟身上查获4包白色晶状物(重10.47克),经鉴定,上述白色晶状物检出甲基苯丙胺(冰毒)成分。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和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证人江某甲的证言。2014年12月13日12时证实2014年12月3日晚8时许在揭阳楼附近1公路旁以200元向阿伟(黄洁伟)购买1小包冰毒的经过。2、证人林某甲的证言。2014年12月6日证实2014年12月6日晚8时许,我自己在家里喝茶,过10分钟后,朋友黄洁伟来到我家中,我们一直在闲聊,直到21时许派出所民警来到我家中,将我和黄洁伟一起传唤到派出所,我不知道黄洁伟有吸毒的经过。3、扣押清单及称量记录。证明公安机关扣押到被告人黄洁伟的冰毒4包,净重10.47克,麻古2粒。4、辨认笔录及照片。经辨认,被告人黄洁伟对贩卖毒品的现场及购毒者江某甲进行确认。证人江某甲对购买毒品的现场及被告人黄洁伟进行了确认。证人张某甲对被告人黄洁伟及购毒现场进行了确认。5、现场勘查材料。反映公安机关于2014年12月6日20时50份开始勘查,经勘查,现场位于揭阳市蓝城区林某甲住家。扣押到被告人黄洁伟4小包白色晶体冰毒的可疑物的案发现场及揭阳楼附近1公路旁贩卖毒品现场等情况。6、揭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报告书。经检验,从被告人黄洁伟身上提取的白色晶体物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7、检验报告书。经检验,吸毒人员江某甲的尿液中冰毒呈阳性。8、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证明江某甲因吸毒于2014年12月1日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15日,2014年12月14日被强制隔离戒毒2年。9、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及公安机关的案件综合材料。反映2014年12月6日21时许,揭阳市公安局龙尾派出所根据线索在揭阳市蓝城区林某甲家中抓获涉嫌吸毒的违法人员黄洁伟,现场从黄洁伟身上提取到疑似毒品冰毒8克,麻古2粒,遂将黄洁伟传唤到该所进行调查,黄洁伟2014年12月8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受到讯问,2014年12月13日江某甲证实自己向被告人黄洁伟购买冰毒,2014年12月14日被告人黄洁伟开始供认向江某甲贩卖冰毒的案件来源及侦破经过。10、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黄洁伟的身份情况。11、被告人黄洁伟的供述。2014年12月14日开始供述,2014年12月6日,公安机关从我身上扣押到4包冰毒,重10.47克,从我车里扣押到麻古2粒。2014年12月3日晚我在揭阳楼附近路旁贩卖毒品0.3克给江某甲,收取毒资200元的事实。上述证据能相互印证,足资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洁伟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非法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贩卖数量10.77克即10克以上不满50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洁伟所犯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黄洁伟辩称现场扣押的毒品用于自己吸食,经查,被告人黄洁伟购买的毒品部分用于自己吸食,部分用于贩卖,属于以贩养吸,又没有充分证据证明扣押的毒品用于自己吸食,现场扣押的毒品应一并计入贩卖毒品的数量,故被告人黄洁伟的辩护意见据理不足,本院不予支持。鉴于被告人黄洁伟能自愿认罪,依法可予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洁伟于2014年12月8日因涉嫌犯罪受公安机关的讯问,可开始计算刑期。公诉机关建议以贩卖毒品罪对被告人黄洁伟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至九年,被告人黄洁伟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无意见。本院根据被告人黄洁伟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等,依法对被告人黄洁伟罚当其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洁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8日起至2021年12月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林克生审 判 员 蔡耀平人民陪审员 谢丹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代书 记员 陈晓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