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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民终字第107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山东莱芜鑫久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王海涛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山东莱芜鑫久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王海涛,王念洗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终字第1078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山东莱芜鑫久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美德,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王海涛,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王永恒,内蒙古兴君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第三人王念洗,男,汉族,个体户。案由:劳动争议纠纷上诉人山东莱芜鑫久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王海涛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扎鲁特旗人民法院(2014)扎鲁民初字第102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过程中,上诉方以另行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为由,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山东莱芜鑫久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裁定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 娟审判员 李雁北审判员 石 莹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宏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