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金初字第46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李继鹏与郑州德邦物流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继鹏,郑州德邦物流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金初字第460号原告李继鹏,男,1987年7月20日出生。被告郑州德邦物流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负责人莫恭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仲伟斌,该公司法务,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继鹏诉被告郑州德邦物流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继鹏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继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继鹏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470元,由原告李继鹏承担。审 判 员 :刘伟国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代书记员 :江嘉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