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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执字第0024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郭凤云、李海东与郭金生、张翠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凤云,李海东,郭金生,张翠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建执字第00240号申请执行人:郭凤云。申请执行人:李海东。被执行人:郭金生。被执行人:张翠霞。申请执行人郭凤云、李海东与被执行人郭金生、张翠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建平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3日作出的(2004)建白民初字第042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0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郭金生、张翠霞现外出下落不明,暂无任何财产可供法院执行,申请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2015)建执字第0024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吴国强执行员  陈晓梅执行员  王东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 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