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执字第0024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郭凤云、李海东与郭金生、张翠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凤云,李海东,郭金生,张翠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建执字第00240号申请执行人:郭凤云。申请执行人:李海东。被执行人:郭金生。被执行人:张翠霞。申请执行人郭凤云、李海东与被执行人郭金生、张翠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建平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3日作出的(2004)建白民初字第042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0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郭金生、张翠霞现外出下落不明,暂无任何财产可供法院执行,申请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2015)建执字第0024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吴国强执行员 陈晓梅执行员 王东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 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