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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包民二初字第0144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成都仓见贸易有限公司与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仓见贸易有限公司,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包民二初字第01440号原告:成都仓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沙湾东一路新2号1幢7层,组织机构代码:56448127-6。法定代表人:张昌洪,总经理。被告: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望江东路96号,组织机构代码:14918552-5。法定代表人:张河川,董事长。本院审理原告成都仓见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仓见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仓见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仓见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206元,减半收取7103元,合计7103元,由成都仓见贸易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黄玮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吴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