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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民二(商)初字第223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上海峥望服饰有限公司与上海劳恩服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峥望服饰有限公司,上海劳恩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浦民二(商)初字第2233号原告上海峥望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小凤。委托代理人闫东方,上海旭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劳恩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正泉。委托代理人隋好平,上海市宏洲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上海峥望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峥望公司)诉被告上海劳恩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劳恩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6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闫东方、被告委托代理人隋好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峥望公司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5月签订合同编号为473#《委外加工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加工短袖拼接连衣裙。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履行义务。经结算,被告应支付原告加工费人民币117,260元,应被告请求,原告开具发票。2013年8月6日被告向原告付款90,000元,尚有27,260元加工费未支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被告支付加工费27,260元;2、被告赔偿损失(以27,260元为基数,自2013年9月4日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基准贷款利率6%标准计算);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劳恩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合同签订日期是2012年5月6日,约定的产品数量12,223件,合同金额268,906元,交货截止日期为2012年5月10日。合同签订后,原告未实际完成合同给被告造成经济损失,被告除2013年8月6日付款90,000元外,还于2013年8月2日分别向原告付款18,000元、14,000元,故被告累计付款122,000元,多支付了4,740元,该款原告应予返还。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2年5月签订《委外加工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加工款号为XXXXXXXX的短袖拼接连衣裙12,223件,合同金额为268,906元,截止交期为2012年5月10日。货物验收合格,确无质量问题,被告付款给原告。嗣后,原告履行加工义务,加工款合计为117,260元,被告于2013年8月6日付款90,000元,因催要剩余加工款27,260元未果,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另查明,因长袖针织短连衣裙加工纠纷,劳恩公司曾诉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要求峥望公司赔偿损失及违约金,法院于2014年8月28日作出(2014)浦民二商初字第461号民事判决书。该生效判决查明劳恩公司2013年8月2日向峥望公司支付的18,000元、14,000元加工款对应于2013年7月4日签订的《委外加工合同》。以上事实,由《委外加工合同》、《上海增值税专用发票》、贷记来帐业务自动入账通知书、对账单、(2014)浦民二(商)初字第461号民事判决书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被告辩称系争合同的付款金额为122,000元,然根据生效民事判决书可以看出,被告于2013年8月2日支付的32,000元对应的并非本案合同,故被告之辩称意见,本院不予采信。被告虽辩称原告未实际完成合同造成被告经济损失,然并未提供有力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不予采信。本案中,原告履行加工义务,被告未支付相应款项,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现原告诉请要求被告支付加工款27,260元及赔偿损失,依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上海劳恩服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峥望服饰有限公司支付加工款27,260元;二、被告上海劳恩服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峥望服饰有限公司赔偿损失(以27,260元为基数,自2013年9月4日起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1元,减半收取计240.50元,由被告上海劳恩服饰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韩春海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黄 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