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香民初字第198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董素娥与香河县华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香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香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素娥,香河县华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香民初字第1980号原告董素娥。被告香河县华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河县淑阳镇新华大街中段北侧。法定代表人岳景国,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董素娥与被告香河县华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素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1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燕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高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