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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皋知民初字第001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与如皋市品德超市锦丰加盟店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如皋市品德超市锦丰加盟店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皋知民初字第0015号原告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华强高新发展大楼14楼。法定代表人丁亮。委托代理人郭雨涛(特别授权),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项秋林(特别授权),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如皋市品德超市锦丰加盟店,住所地如皋市如城镇怡年路138号。经营者朱志芳。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与被告如皋市品德超市锦丰加盟店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黄爱平审 判 员  王卫华人民陪审员  汪 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许建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