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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廊民终字第37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林凤桐与芮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凤桐,芮德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廊民终字第37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林凤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芮德。上诉人林凤桐因与被上诉人芮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的(2014)广民初字第1301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为,凡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有关起诉条件的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因行政指令而调整划拨、机构撤并分合等引起的房地产纠纷,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均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原审法院遂依法驳回了原告林凤桐的起诉。上诉人林凤桐上诉称,本案争议的房屋系合法上市交易的房屋,虽有政府机构居中沟通调节,但从诉争房屋买卖交易情况以及房屋本身性质来看,其与被上诉人芮德之间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另根据被上诉人芮德交还的房屋产权证书,签写的售房款收条以及其提供的身份证明等材料,都能证明本案应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故上诉人请求本院依法撤销原审法院民事裁定,指令原审法院继续审理本案。本院经审理认为,民事起诉应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本案中,上诉人林凤桐诉求被上诉人芮德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本案房屋涉及政策性房改,该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原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林凤桐起诉并无不当。综上,上诉人林凤桐所述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和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薛月琴审 判 员  李 峥代理审判员  董聚强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刘文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