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博法公民初字第9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黄某某诉朱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朱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博法公民初字第94号原告黄某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廖杏兰,惠州市博罗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余晓琼,博罗县法律援助处实习律师。被告朱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诉被告朱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其自身原因为由,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缓交),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吴海平审 判 员 温觉忠代理审判员 邓明聪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高碧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