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端法执字第51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2015)肇端法执字第519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肇端法执字第519号申请执行人:李启明,男,香港居民,现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被执行人:周德文,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建设二路。被执行人:赵桂连,女,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黄岗镇东岗八队四巷。被执行人:黄志祥,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安徽省铜陵县棋杆村*组。被执行人:周雪梅,女,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建设二路。关于申请执行人李启明与被执行人周德文、赵桂连、黄志祥、周雪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上述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肇端法民四初字第43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李启明向本院申请执行。基于申请执行人李启明的申请和本案实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周德文、赵桂连、黄志祥、周雪梅的银行存款及其它资金、财产权合共人民币8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其它财产(具体以本院有关清单或通知为准)。二、冻结银行存款及其它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它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以清单标注的时间起计。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坤朝审 判 员 郭 锦代理审判员 杨 华二0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陈智彬第2页共3页 微信公众号“”